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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衡南县爱尚美理发店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卫生局,衡南县爱尚美理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励,局长。被执行人衡南县爱尚美理发店(业主罗艳姣,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新化县人,住娄底市新化县炉观镇古台山林场),住所地衡南县茶市镇振兴路。衡南县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卫公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衡南县爱尚美理发店系罗艳姣个人经营,罗艳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衡南县爱尚美理发店业主罗艳姣在银行的存款20200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仲元审 判 员  陈三平代理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伟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