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婷,陈立翠,唐仕芳,卢成敏,王元金,黄昌平,刘元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张仕婷,女,汉族。原告陈立翠,女,汉族。原告唐仕芳,女,汉族。原告卢成敏,男,汉族。原告王元金,男,汉族。原告黄昌平,男,汉族。被告刘元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婷、陈立翠、唐仕芳、卢成敏、王元金、黄昌平诉被告刘元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婷、陈立翠、唐仕芳、卢成敏、王元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婷、陈立翠、唐仕芳、卢成敏、王元金、黄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被告刘元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