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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万淑娥与贵溪市联邦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娥,贵溪市联邦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万淑娥,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仁,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联邦牧业有限公司,地址:贵溪市鸿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7588057-6。法定代表人:童天生。委托代理人程小毛,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淑娥诉被告贵溪市联邦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万淑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淑娥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万淑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