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翁思利与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思利,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翁思利。被告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大民,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张旭东,职务镇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思利与被告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思利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元,由原告翁思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