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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凤缘珠宝有限公司与翁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深圳市龙凤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水贝工业区12栋6楼605室。法定代表人林德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华、周雪萍,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建章,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凤缘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建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翁建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所在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翁建章提供的深圳市居住证显示的签发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故被告居所在深圳市罗湖区未超过一年,不是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翁建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翁建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连森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谢超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