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兆文与孙洪伟、赵联喜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文,孙洪伟,赵联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文,居民。被执行人孙洪伟,居民。被执行人赵联喜,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联喜在枣庄农商银行东凫山支行账号为:62×××17的存款156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衍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