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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兆文与孙洪伟、赵联喜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文,孙洪伟,赵联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86-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文,居民。被执行人孙洪伟,居民。被执行人赵联喜,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联喜在枣庄农商银行东凫山支行账号为:62×××17的存款156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衍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