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洪巧与许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吴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