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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周德明诉袁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明,袁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周德明。被告袁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明诉被告袁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