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周德明诉袁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明,袁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周德明。被告袁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明诉被告袁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焦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晓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