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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与被告张延行、王桂华、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张延行,王桂华,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A座1层08、1夹层09、06。负责人赵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跃,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行。被告王桂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城东大道66号店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与被告张延行、王桂华、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延行、王桂华、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为22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若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文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