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爱民与山东德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山东德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郭爱民。被执行人:山东德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路以南金地家园1号楼1-2层7号商业房法定代表人:李金豹,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爱民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德正商务港房号为1508、1510���1511、1709、1710、2009、2010的房产七套(详见德大正评字(2015)第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