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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某、兰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兰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兰某,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兰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兰某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人每日200元的砍伐工资雇请王某、梁某等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山塘村“塘坪”山场(2006年林业地理信息图:2林班1大班1①小班,林木属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盗伐杉木计原木材积9.7848立方米(其中案发现场堆放的杉原木材积7.7848立方米被森林公安作变价处理,变价款3892.40元已上缴国库;另2立方米杉原木,已由被告人廖某、兰某非法出售所得1540元),折立木材积15.05立方米。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廖某、兰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森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廖某、兰某与龙岩市新罗区江山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委托龙岩市新罗区江山林业站于2015年5月1日前对砍伐林地进行森林生态恢复,并缴纳恢复补偿履约金3495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廖某、兰某向本院退赃款15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林权证,龙岩市新罗区地方国营林场的报告,龙岩市新罗区江山林业站的证明,木材处理情况说明及收入票据,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及结算凭证,龙岩市新罗区木材检验中心鉴定书,证人王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他人山场的林木,计立木材积15.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兰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已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并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兰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廖某、兰某退赃款15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熊 盛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丹(代)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