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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0-2号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路1栋6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441025-2。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5399-1。法定代表人:刘松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赵雷,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5元,减半收取1124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淮北市言滕架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减收案件受理费100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计6247.5元。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