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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江苏欧信玻璃器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李建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欧信玻璃器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里溪村。法定代表人颜军,该公司负责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江苏欧信玻璃器皿制造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处罚一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取得土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与淤溪镇里溪村委会口头协商,将该村集体所有的沟塘填平占用1283平方米土地建设仓库,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处: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每平方米20元,计人民币25660元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25660元。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25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反映被执行人已交纳了罚款,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人民政府也正在督促整改,经研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整改到位,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256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整改到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