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振台诉董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台,董建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董振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董建立,藁城区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台与被告董建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超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振台负担。审判员 曹国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