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毛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立字第4号起诉人唐某某。2015年5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某某的起诉状,称其与丈夫毛某某系二婚。毛某某去世后,留有存款4万余元,被毛某某四子女分割,侵犯了起诉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故起诉四被告返还财产。经审查,本院查明,起诉人的上述请求,曾于2013年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经东丰法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上诉,后辽源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因起诉人的上述诉请,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现当事人再次起诉属重复告诉。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坚持告诉,故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鹏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