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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崔某某,男,藏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