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184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庄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7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已下落不明,此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