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映红与周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映红,周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江映红。被告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映红诉被告周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映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