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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映红与周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映红,周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江映红。被告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映红诉被告周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映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