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95号原告:徐某某,女,1966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寿进,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吕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园丁小区二村、枣园小区房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保证金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吕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园丁小区二村、枣园小区房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