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段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刘XX,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佳县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67号执行裁定书、(2013)神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段XX支付借款本息965000元。2、负担执行费12050元。因被执行人刘XX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五路北侧紫薇馨苑40幢2单元23层223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从2015年2月15日(包括2015年2月)起,保证每一个月偿还不低于5000元,直至偿还完为止。被执行人刘XX于2015年2月15日已偿还了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段XX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段XX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为本案实际兑现案款5000元,应收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X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