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杰、田秀花与刘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杰,田秀花,刘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常杰。申请执行人田秀花。被执行人刘书生。本院在执行常杰、田秀花申请执行刘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书生之妻胡保凤银行账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