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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鑫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鑫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02-1号原告:黄山市鑫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周汉良,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桂林,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徽诉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13×××51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了冻结。现因本院(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调解书的内容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13×××51账户上的存款1201864.62元予以扣划,扣划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敏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