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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齐胜与张好臣、张荣红、张立娟、王家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齐胜。被告:张好臣。被告:王家恩。被告:张荣红。被告:张立娟。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好臣、王家恩、张荣红、张立娟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齐胜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鲁NKF6**号小型轿车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好臣、王家恩、张荣红、张立娟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文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