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丹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丹,女,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5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悦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丹在本市朝阳区湖光小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持有的邮寄包裹内装有冰毒50.009克。该冰毒是被告人李丹通过网络在网友“2929”手中以人民币7,500.00元的价格购得并通过某物流的方式邮寄的。被告人李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丹在本市朝阳区湖光小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持有的邮寄包裹内装有冰毒50.009克。该冰毒是被告人李丹通过网络在网友“2929”手中以人民币7,500.00元的价格购得并通过某物流的方式邮寄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门诊病历、邮寄包裹底联、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康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丹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五第(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违禁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李丹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