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德国,达州市达川区大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何德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原、被告曾多次闹离婚。特别是生了孩子后,被告还是和以前一样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打工的工资领了就去赌博,把工资输光后就骗原告说工资未发,就连小孩生病住院共用去医药费2万多元,被告也拿不出来,都是原告的父母拿的钱出来医治的。原告多次奉劝被告,被告都不悔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杨某某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我与原告黄某甲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事实,双方青梅竹马、感情深厚。婚内虽因男方父亲生病去世花费较大偶有争吵,但总体家庭和睦温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现原告黄某甲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黄某甲抚养,被告杨某某给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谐。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