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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文荣诉李文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荣,李文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李文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天芬。被告李文金。原告李文荣诉被告李文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胡翔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天芬,被告李文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荣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13年3月12日,被告李文金因擅自挖水沟从原告的住宅改道而过,原告之妻祝天芬劝说被告,被告不听劝阻,并用磊锤乱砸原告的住宅墙角,原告便去抢被告的大锤,被告便用大锤砸伤原告的下颚,原告之妻便跑到盘县板桥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叫原告之妻将原告送到板桥诊所医治,板桥医院见原告伤势严重,经诊断出具疾病证明书后,叫原告到盘县人民医院诊治,原告之妻带原告到盘县人民医院,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经诊断原告之伤为下颚骨骨折,要原告交1万元住院费,因原告无钱交纳,便回家找草药医治,支出草药费1万余元,现病情仍未痊愈。2014年12月27日,经盘县板桥镇薛官屯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2015年1月23日,经盘县板桥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文金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6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文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李文金无异议。2、盘县人民医院、板桥镇卫生院、盘县安宁医院疾病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李文荣经诊断为下颚骨骨折,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李文金无异议。3、盘县中医院门诊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李文荣牙齿被打伤后的情况。被告李文金认为与自己无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4、盘县板桥镇薛官屯村调解委员会、板桥派出所调解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打架一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被告李文金对该组证据无异议。5、房屋地界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因房屋地界发生纠纷,经板桥镇薛官屯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李文金无异议。6、祝天芬残疾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祝天芬系残疾人。被告李文金无异议。7、原告房屋照片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房屋被损情况。被告李文金无异议。8、需用药清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精神病需用药情况。被告李文金认为原告是诬告。9、大铁锤一把,用以证明被告持该铁锤将原告打伤。被告李文金认为没有打着原告。被告李文金辩称,原被告双方是亲兄弟关系,因水沟流水问题发生争执是事实,但被告没用大锤砸伤原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文金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无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1、祝天芬的证言,证实李文金用大锤打着李文荣的下巴。李文金认为没有打着李文荣。2、李文金的陈述,证实李文荣用木棍打李文金,李文金将木棍挡回去,正好打着李文荣的下巴,当时李文荣嘴里就流血了。原告认为被告是用锤子打的。3、董双枝的证言,证实李文荣拿着木棍追打李文金,李文金的身上被木棍打着,接着李文金转身,用手箍着李文荣,两人摔倒在地,并顺着斜坡滚到路上,后李文金用脚踢了李文荣屁股四五脚,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原告认为董双枝讲的不是事实,被告认为只踢了一脚。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2、盘县人民医院、板桥镇卫生院、盘县安宁医院疾病证明书各一份,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李文荣于2013年3月12日到板桥镇卫生院、盘县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下颚骨骨折。2014年6月28日经盘县安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3、盘县中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以上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4、盘县板桥镇薛官屯村调解委员会、板桥派出所调解笔录各一份,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打架一事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的事实依据。5、房屋地界协议、祝天芬残疾证、原告房屋照片、需用药清单、大铁锤一把,以上证据符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6、祝天芬的证言、李文金的陈述、董双枝的证言,以上证据内容部分相矛盾,对原告相互殴打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相互矛盾部分不予认定。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13年3月12日,被告李文金因挖水沟一事与原告之妻祝天芬发生争执,后原告与被告相互殴打,在殴打中原告受伤。经盘县板桥镇卫生院、盘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之伤为下颚骨骨折。2014年12月27日,经盘县板桥镇薛官屯村调解委员会未果,2015年1月23日,经盘县板桥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文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廷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