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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与雍广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雍广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11号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梁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柱,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雍广才,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30日,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雍广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中卫官桥华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贤代理审判员  马冬梅人民陪审员  高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