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集安明火烤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6号执行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集安明火烤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集安明火烤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行执审字第000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集安明火烤肉应支付申请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案款31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集安明火烤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00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呼旻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