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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史善文与杨科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善文,杨科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773-1号原告史善文,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科锋,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韩红兵,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善文与被告杨科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