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邓菜弟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菜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邓菜弟,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邓成初,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679号广交会大厦904、905、906房、1104房。组织机构代码:58763716-5。负责人:陈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菜弟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菜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菜弟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菜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邓菜弟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芷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