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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蔡某,公务员。被告:林某,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蔡怡。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被告不照顾家庭,婚后被告提出生活实行AA制,使双方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现其已对婚姻完全失望,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位于天长市三桥路广夏花的房产归其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某辩称:原告讲的不是事实,其与原告婚后经济上虽然为AA制,但夫妻感情还可以,双方闹矛盾的原因是原告无端的欠下巨额债务,这些巨额债务是怎么欠下的,我毫不知情,我们在一起生活已有十多年,双方之间无原则性的矛盾,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蔡怡。虽然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但婚后共同生活的一段期间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夫妻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提出日常生活实行AA制,加之原告在外借款不告知被告,被告知道后不愿意与原告共同偿还等生活琐事。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位于天长市三桥路广夏花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外欠了不少债务,被告不知道情况且不愿意共同偿还,但并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则性矛盾。因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故更应慎重地对待婚姻,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如双方对出现的矛盾能加强沟通,理性地协商处理,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加之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院综合考量,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章审 判 员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许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本判决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