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鲍延方与刘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延方,刘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鲍延方。被执行人:刘泽。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延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泽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鲍延方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泽应履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