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钱君梅与柯俊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君梅,柯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42-2号申请执行人钱君梅,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柯俊亮,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柯俊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俊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柯俊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俊亮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61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