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喜。委托代理人王存东,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兴。被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华。原告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8元,减半收取5204元,保全费3824元,共计90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