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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毛海萍与王洪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毛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季祥林,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居民。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