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毛海萍与王洪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毛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季祥林,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居民。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