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王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郭佑菊,委托代理人凌忠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王莹,女,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捷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