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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吕沙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吕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涛,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吕沙。本院受理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