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倪良义与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4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良义,王本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0-1号原告:倪良义,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传,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良义诉被告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良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本传价值972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良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本传的银行存款9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