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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兆兴与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兆兴,周湘辉,周沫清,魏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兆兴,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湘辉,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沫清,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萍,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孙兆兴与被申请人周湘辉、周沫清、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兆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5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民(行)监[2015]3703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以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