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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丘澳克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良、雄县双雁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澳克制品有限公司,陈艳良,雄县双雁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澳克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艳良,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雄县双雁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