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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月龙与刘万君、姜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龙,刘万君,姜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37号申请人李月龙,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车字村灌子沟**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万君,男,1966年1月3日生,族,司机,现住丰宁县鱼儿山镇本街粮食所家属院。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姜峰,男,1982年1月1月生,族,司机,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龙涛花园*号楼。身份证号申请人李月龙与被申请人刘万君、姜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万君驾驶的冀H9J5**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姜峰驾驶的冀HEY6**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万君驾驶的冀H9J5**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对被申请人姜峰驾驶的冀HEY6**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以上两车辆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