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金海与袁万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金海,袁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覃金海,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袁万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覃金海与袁万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来凤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万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金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万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4900.6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3.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万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袁万强在主要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袁万强在出狱后即外出打工,现无法联系,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万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金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万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金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来凤执字第00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红审 判 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