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南鹰与俞五妹与竹国梁与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警鑫企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警鑫企业(集团)公司,杨南鹰,俞五妹,竹国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健龙,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文彬,该司职员。被告海南警鑫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洋。被告杨南鹰。被告俞五妹。被告竹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警鑫企业(集团)公司、杨南鹰、俞五妹、竹国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人民陪审员 常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