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郝宝楠与王小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楠,王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郝宝楠,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小静,地址白城市。郝宝楠申请执行王小静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郝宝楠已收到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