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郝宝楠与王小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宝楠,王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郝宝楠,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王小静,地址白城市。郝宝楠申请执行王小静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郝宝楠已收到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74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