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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文英与沈木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英,沈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英。被执行人沈木明。本院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英与被执行人沈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木明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文英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文英与被执行人沈木明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木明定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5000元;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2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吴文英与被执行人沈木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沈木明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文英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