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朕东、曹全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朕东,曹全德,徐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朱朕东,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曹全德,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申请人徐九玲,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原告朱朕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全德、徐九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全德所有的现代途胜轿车一辆,车牌号码:豫Q×××××。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朕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全德、徐九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二、如无相应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全德所有的豫Q×××××现代途胜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车辆设定其他物权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王红伟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