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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明、盛晓颖与吴文华、施海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盛晓颖,吴文华,施海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9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申请执行人盛晓颖。被执行人吴文华。被执行人施海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德证字第10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吴文华、施海虹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翠苑小区32幢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03××80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2297号、001522**号)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文华、施海虹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翠苑小区32幢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03××80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2297号、00152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