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执审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学党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学党,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审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刘学党,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爱平,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刘学党、刘爱平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C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C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刘学党、刘爱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C020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西计生征决字第C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