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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戴关鑫、羊力法与羊力法、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关鑫,羊力法,吴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戴关鑫。被告:羊力法。被告:吴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关鑫诉被告羊力法、吴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关鑫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关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关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戴关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