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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敦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吴建军、仲伟东、邢佰山、鲍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吴建军,仲伟东,邢佰山,鲍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敦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宪权,职员。被执行人XXX,男,出生时间民族不详,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被执行人吴建军,男,出生时间民族不详,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村。被执行人仲伟东,男,出生时间民族不详,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被执行人邢佰山,男,出生时间民族不详,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被执行人鲍立伟,男,出生时间民族不详,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吴建军、仲伟东、邢佰山、鲍立伟(2006)敦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敦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